哲學的思考方法可以說是不管在什麼領域裡都能用得上的,你可以看到任何一個學科都可以被哲學再拿來檢驗一次(好比說有科學哲學、藝術哲學、心靈哲學、語言哲學、道德哲學等等,甚至還有「哲學哲學」,也就是討論分析哲學源頭的哲學,超有趣的),就跟心智圖一樣,是很偉大的東西。
以我的實務經驗來說,在跟一般人(完全沒接受過哲學訓練的人)討論的情況下,有的時候很有用,對方會一下子就知道我到底想講什麼,並且切入問題核心,然後解決問題;有的時候則不然,對方會很沒耐心跟你講話,一下就想把對話結束。當然我覺得其實這種人還算好的,最起碼他們表達的就是不想跟你講話而已。有一種更糟的情況是,他很有耐心跟你講話,但他不願意分析自己的想法,甚至不願意聽對方怎麼講,他的論述永遠是一直重複,一直重複,一直重複,有一個前陣子很流行的詞,跳針,就是在講這種人。
好比說今天我在打工的時候,收垃圾的大叔就開始跟我聊洪崇晏的事情。我忘記是怎麼開始的了,總而言之聊到一定程度以後,我把他的話整理成論證,大概是這樣的。
- 為了兩顆小喇叭就去中正一抗議,不合理也不合法。
- 洪崇晏出現在抗爭現場,而且他手持麥克風,被認為是首謀。
- 警察執勤時有程序上的規定,警察會遵守規定。
- 洪崇晏違法,警察可以抓他。(根據1、2)
- 警察依照規定拘提洪崇晏,沒有疑慮。(根據3)
- 洪崇晏應該被抓,而且警察沒有執法過當或不合程序的問題。(根據4、5)
邏輯概念很強的人,應該知道哪裡出了問題。還看不出來的人,可以先思考一下。我繼續講這個故事。
然後,由於我們立場不同,所以溝通上稍微有點難交集,他一直把焦點放在,這些包圍中正一的人搞錯對象了,以及為了喇叭這種「小事」(說真的我不認為是小事)就去抗議等等,總之講到後來我想跟他講我認為這個問題有三個層次要處理,他就一直擺手,一直擺手,拒絕繼續聽下去,然後不斷重複說自己那一套。講到後來我有點火,我生氣不是生氣我們立場不一樣,而是生氣對方不想聽我講話,我覺得要是你不想聽我講的話,那我們對話沒有意義。
於是我就打住,而且我本來就也還在上班(上班聊天真是對不起喔),跟他說:「要是你一直對我說的話擺手,你根本就不想聽我說話,顧著講你自己的,那這樣我們的討論沒有意義,不要再說了。」
很神奇的事情發生了,他開始改口--之前我無論怎麼跟他講都沒效的--他說,「沒有啦,我一直擺手是因為我時間差不多,要走了(雖然明明就不是),明天再聊,而且你一直說什麼三個層次,你也沒講到底哪三個層次啊(可是那明明就是因為你根本就不打算聽我說話啊)。」
我覺得很有趣的是,最近跟別人辯證的經驗告訴我,每當我認為我跟對方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想打住的時候,對方反而會開始更積極的想跟我尋求對話,而且會改變他們以往的態度,試著認真聽我想講什麼或思考自己的想法到底哪裡有問題(雖然也有可能只是我的錯覺)。
我自己認為可能是因為他們愛面子才導致他們如此,因為我通常會把他們說成是「聽不進別人講話/頑固」的那一種人,社會普遍認為當這種人是不好的,(即使他們做了這樣的行為)他們不想成為這種人,所以要做一些事情改變現況。
當然也有可能是「以和為貴」,他們不想因為這個爭執影響你我的交情,他們還是堅持他們的信念(無論禁不禁得起分析),所以假裝妥協要跟我好好溝通。
無論如何,也許我應該要提早發現與他人的對話無意義,並且試圖提早這樣做,搞不好這樣對方很快就會聽我講話了,又或者是,我可以提早把沒有意義的對話結束。
話說回來,上面這個論證我再拿下來一下。對哲學思考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繼續往下看。若是沒興趣的,可以跳過這一段,更底下我會講我對於這次洪崇晏事件的整體看法。
- 為了兩顆小喇叭就去中正一抗議,不合理也不合法。
- 洪崇晏出現在抗爭現場,而且他手持麥克風,被認為是首謀。
- 警察執勤時有程序上的規定,警察執勤時會遵守規定。
- 洪崇晏違法,警察可以抓他。(根據1、2)
- 警察依照規定拘提洪崇晏,沒有疑慮。(根據3)
- 洪崇晏應該被抓,而且警察沒有執法過當或不合程序的問題。(根據4、5)
「打籃球有打籃球的規則,球員會遵守規則。」
「台灣有法律,台灣人民會遵守法律。」
「小明他家裡規定他六點以前要回家,小明會在六點以前回家。」
很明顯的,這個前提的邏輯是,如果有一個規定,相關的人就會遵守他。這個邏輯是荒謬的,違規跟犯法,這種事情我們出生到現在不知道看過多少萬遍,搞不好也做過多少萬遍了。有些人可能還會想繼續為這個論證辯護,實際上收垃圾大叔也這麼做了。
- 警察執勤時有程序上的規定。
- 警察違反程序規定對他沒什麼好處。
- 警察會遵守規定。
要是你認同我說的,你可能會試圖繼續把論證修成這樣:
- 警察執勤時有程序上的規定
- 警察違反程序規定會遭受到嚴重的懲罰
- 警察不想被懲罰
- 警察會遵守規定
收垃圾的大叔就因為這個想法,一直跟我跳針「警察不會違法」,但實際上還是要去分析判斷才知道。
當然還有另一個方向,是你認為即使警察違法,但警察是為了做更正義的事情(拘捕犯人),所以警察即使違法,我們也不該譴責他(甚至應該褒獎)。當你做了以下的宣稱以後,你才不會繼續跳針,我們就能把問題進到下一階段:洪崇晏是嫌犯嗎?
到了這邊,我就要講我對這次洪崇晏被抓的整體看法了。我先完整說出事情始末,再來一條一條分析會好一些。
今天有一群人跑去中正一前面抗議,因為警察沒收了他們的喇叭,洪崇晏人在現場,拿著麥克風指揮群眾,因而被警察認為是此次抗議包圍行動的首謀,在歸還喇叭人潮散去以後,落單的洪崇晏被便衣刑警包圍,並戴上手銬用外套蓋住,再用計程車拘提至保安大隊。
今天有一群人跑去中正一前面抗議,因為警察沒收了他們的喇叭
在我得到的資訊裡面,洪崇晏他們之所以在中正一分局前抗議,是因為警察先前不按照程序規定,就「沒收/扣留」了他們的喇叭與播放器材。要是警察這樣做是可以被允許的,是不是代表以後只要有必要,警察都能隨意扣留或沒收他人的私有財產,而不用按照程序走?
有一部分人認為,即使如此他們也不該包圍中正一,這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民眾的權益;而且,這個集會遊行沒有經過申請,不合法。
那首先,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已經被大法官認定為違憲,所以集會遊行法是一個有問題的法規,需要再做修改。集會遊行原本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之一,不能因為被惡法限制就自廢武功不做。
再來,影響到其他民眾的權益如果是反駁一件事情不該做的好理由,那依照同理我們可以做以下論證:
「過年過節放鞭炮會吵到附近的人,影響到其他民眾保持安靜的權利,所以不應該放鞭炮。」
「開冷氣會導致全球暖化加劇,影響到其他人維護美好地球環境的權利,所以不應該開冷氣。」
「進香團跟廟會遊行會阻礙交通,影響到用路人行車順暢的權利,所以不應該進香跟廟會遊行。」
你覺得這很荒謬嗎?那你最好減少錯誤的邏輯推論,因為你要是支持它,你就等同於是在支持用同樣邏輯推導出來的荒謬結論。
洪崇晏人在現場,拿著麥克風指揮群眾,因而被警察認為是此次抗議包圍行動的首謀
洪崇晏是首謀嗎?或許在問這個問題以前我們必須先問,成為一場抗爭行動的首謀,是犯法的嗎?上面已經提到過,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所以我認為他當然不犯法。但你可能還是這麼覺得,那沒關係,再來我們要問,如果抗爭行動犯法,為什麼只有首謀該罰?如果要拘捕的話,不是應該拘捕所有在現場參加行動的人嗎?
你可能會開始舉出法條,例如最近很紅的刑法153。先不管這法條有沒有問題,我們假設這法條沒問題好了,那,怎麼樣的人算是首謀?
所謂的首謀,指的應該是策劃行動,並且付諸執行的主要負責人。要是你同意我對首謀的定義,我們就要問,洪崇晏怎麼會是首謀?他不是行動發起人,這次的行動是當時搶喇叭時,在場的民眾大家相互號召的,洪崇晏只是在臉書上也轉貼了相關的訊息,並且到了現場。
這樣的人怎麼會是首謀?你會說,他拿著麥克風在現場喊話啊,指揮啊,他就是首謀!那我還可以繼續問,拿著麥克風在現場講話跟指揮的人就是首謀嗎?之前太陽花的時候,各大場子都有各自的糾察隊,指揮隊,在台上的公民論壇,每個人只要願意都可以排隊上去講五分鐘的話,所以這些人全部都是首謀嗎?我想你不會同意。
你又會說,我們認為不是首謀又怎麼樣?警察認為是啊!
這就是問題的核心了,警察認為他是首謀,那警察就要提出相應的證據啊,比方說人證,有一票確實在現場的人說他們是被洪崇晏叫來的,有嗎?警察提不出來;比方說事證,洪崇晏親口或在臉書上親自寫文要大家參加這個活動,並且說自己是計畫發起人,有嗎?
要是警察沒有相應的證據,就可以隨便把他認為是犯人的人抓起來,我們能不相信警察會用這種權力公報私仇嗎?又或者是濫權拘捕無辜民眾?好比說,你可以看這篇文章。
在歸還喇叭人潮散去以後,落單的洪崇晏被便衣刑警包圍,他們未出示警徽與證件,搶走洪崇晏的手機,並戴上手銬用外套蓋住,再用計程車拘提至保安大隊
實際上這段過程有一個影片,便衣刑警不只給他戴上手銬,還搶走他的手機,也不讓律師到場(甚至不連絡律師)就將他用計程車移送保安大隊。
這怎麼想都很有問題啊,如果你前面的都不管,都看到這邊了,還是請你慢下來,好好看一下我想說什麼。首先,警察說不出洪崇晏犯了哪條法,再來,警察說不出他們是用哪條法來「沒收」洪崇晏的手機,最後,警察也說不出他們是用哪條法來使用「計程車」作為拘捕嫌犯的交通工具。
你真的認為這中間警察完全按照執行勤務的規定在走嗎?真的嗎?真的嗎?
還是你真心認為警察不照規定就拘捕人也沒關係?非常時期要有非常手段?
不管你的直覺告訴你的是什麼,別再相信直覺了,用腦袋來分析吧。若是你不願意分析自己的直覺,這篇文章對你也沒有意義,你以後最好別來這家部落格了,以免浪費你的時間。
另外,這是我的第一篇文章,好感動。
2014/5/5 來看看能撐多久w
回覆刪除推!
回覆刪除關於集會遊行法的問題,雖然大法官宣布違憲但有落日條款仍舊有效,這是不是表示在法條尚未失效的現況下,即使集會遊行法是有問題的條款然而無許可的遊行行政仍然能以違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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